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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豆芽”案的刑事法治报告
引用本文:欧锦雄.“问题豆芽”案的刑事法治报告[J].北方法学,2016(1):122-132.
作者姓名:欧锦雄
作者单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近一年多来,全国审理判决的"问题豆芽"案件近千件,被判刑人数愈千人,大多数案件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然而,有些行业人士和法律专家认为,无根剂(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和赤霉素等植物激素)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使用无根剂的豆芽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一律认定无罪,并主张为这些案件翻案。但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是低毒农药,是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的农药,是有毒有害物质,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和行政犯(法定犯),因此,无论将豆芽制发过程理解为种植过程或食品加工过程,在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无根剂"的行为,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关 键 词:问题豆芽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行为犯  行政犯

The Criminal Rule of Law Report on Cases of "Toxic Bean Sprout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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