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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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晓龙.吉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J].法律与监督,2006(4):3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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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晓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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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审被告人吉某某,男,57岁,重庆某县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5月24日被逮捕。
2001年1月17日,某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吕某某、周某在该县平安乡将王桌某非法销售的鞭炮没收后,到被告人吉桌某家找口袋包装。王某某跟至要求退还鞭炮未果,就要求销毁鞭炮,民警吕某某、周某未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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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故意伤害罪 因果关系 死亡案 刑法 非法销售 被告人 派出所 公安局 鞭炮 民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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