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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引用本文:杨晓龙.吉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J].法律与监督,2006(4):34-35.
作者姓名:杨晓龙
摘    要:原审被告人吉某某,男,57岁,重庆某县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5月24日被逮捕。 2001年1月17日,某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吕某某、周某在该县平安乡将王桌某非法销售的鞭炮没收后,到被告人吉桌某家找口袋包装。王某某跟至要求退还鞭炮未果,就要求销毁鞭炮,民警吕某某、周某未同意。

关 键 词:故意伤害罪  因果关系  死亡案  刑法  非法销售  被告人  派出所  公安局  鞭炮  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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