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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爆炸物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引用本文:邹黎桃.非法运输爆炸物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J].法律与监督,2006(11):41-41.
作者姓名:邹黎桃
摘    要:基本案情 李甲和李乙为同村的叔伯兄弟,李甲为炒制炸药,租用李乙的贷车。二人一起购买好炒制炸药的原材料拉回李甲家。两天后,李甲炒制好炸药,给李乙打电话说:“晚上帮我拉点贷。”李乙表示同意,后二人在运输炸药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在整个过程中,李甲没告诉李乙自己买这些材料的用途,请其拉贷时也没说是拉炸药。在侦查阶段李乙供述自己知道李甲买这些东西的用途,因为本地炒炸药的人多,自己了解炒制炸药所需的材料,知道李甲买这些东西就是去炒炸药。两天后请自己拉货,知道就是拉炸药。

关 键 词:非法运输  主观故意  爆炸物  犯罪  原材料  公安机关  侦查阶段  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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