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扣押处置对方当事人货物数额巨大是否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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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维武.强行扣押处置对方当事人货物数额巨大是否构成犯罪[J].法律与监督,2006(5):3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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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维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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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杨昌军于2003年初至2004年1 0月期间,在秀山县中和镇鸟杨村开设渝东南锰粉厂并担任厂长。给秀山新峰锰业有限公司销售锰粉,双方议定先供应货后付款。2004年12月9日,杨昌军找到罗永利,说:“秀山新峰公司还欠我29万余元的贷款,他们一拖再拖,你明天找几个人帮我把秀山新峰锰业公司运往吉首的一车电解金属锰拦扣下来,用于抵他们欠我的款”。罗永利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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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当事人 犯罪 数额 货物 对方 处置 扣押 有限公司 电解金属锰 秀山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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