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人格权──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与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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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合红.商事人格权──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与保护[J].政法论坛,2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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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合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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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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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的人格权制度主要在于保障人格之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着重于非财产性的人格利益之保护,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部分人格权已经逐渐成为商业活动上的重要客体。人格权的商业利用对传统的人格权制度与理论造成了冲击。一方面,于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又分离、形成了一种包含经济利益在内的相对独立的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人格权发展成为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兼具财产权属性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商事人格权;另一方面,为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这些人格权必须具有一定的可转让性与继承性,而且,在权利的保护上能够适用相应的财产权救济方式,以维护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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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业活动 人格权 财产价值 转让 继承 财产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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