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识别、分类与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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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明楷.抽象危险犯:识别、分类与判断[J].政法论坛,2023(1):7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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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明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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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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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16ZDA060)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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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关抽象危险犯的讨论以正确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实害犯、具体危险犯为前提。对于危险犯的分类,应当以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为依据,不宜照搬国外的概念;不必在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之外增加第三种危险犯的概念,但需要注重抽象危险犯的内部差异性,进而就抽象危险犯进行再分类;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将抽象危险犯区分为接近实害型、紧迫危险型、普通型、累积型与预备型;对后三类抽象危险犯应适当限制其成立范围。就具体危险犯而言,司法人员在任何案件中都应当正面判断行为是否造成了具体危险;就抽象危险犯而言,司法人员需要在少数案件中反面判断行为是否没有造成抽象危险,从而将不存在抽象危险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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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危险类型 实质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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