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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商事公约的效力基础
引用本文:胡绪雨.国际海商事公约的效力基础[J].政法论坛,2012(2):144-151.
作者姓名:胡绪雨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    要:国际海商事公约制定,实质是功利主义的合目的理性需求而脱离了法律的价值立法,即采用实证主义,实际是把法律效力来源寄予主权者的命令,而由于不存在这种类似国家的主权者,因此,最终最大多数国家的最大利益成为公约效力的来源,即通过对利益最大化的计算或者投票,多数人投票裁决的同意方式来进行决定。功利主义与人们对社会正义所做的思考难以协调起来。一个真正的国际航运秩序和最高程度的自决是不相容的。

关 键 词:国际公约  实证主义  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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