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哨”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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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作富,田宏杰.“黑哨”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J].政法论坛,2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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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作富 田宏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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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北京,100872,北京,10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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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足球裁判员在足球职业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 ,是基于其与中国足协之间的约请合同 ,两者是行业管理关系和经济合同的双重关系 ,其裁判活动不具有公务活动的性质 ,故将“黑哨”行为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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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黑哨 足球裁判员 受贿 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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