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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迟延问题的三种实体性规制模式——量刑补偿、职业惩戒与金钱支付
引用本文:郭晶.刑事诉讼迟延问题的三种实体性规制模式——量刑补偿、职业惩戒与金钱支付[J].政法论坛,2022(4):140-155.
作者姓名:郭晶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刑事诉讼进程调控论”(19FFXB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刑事诉讼实践中频发的迟延乱象,意味着时间使用的低效和诉讼成本的浪费。附随的懈怠、渎职、贪腐等质疑,还将瓦解刑事司法公信。借鉴域外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实例和理论思考,规制迟延的实体法措施可被提炼为量刑补偿、职业惩戒、金钱支付等三种模式,其在设计原理、适用规律、功能侧重等方面各有特色。我国的三类措施虽有雏形但却效果羸弱,难以提升迟延者的时间滥用成本,亟需开展理论检讨和制度改良。首先,明确迟延作为启动规制措施的事由,夯实两者在制度上的因果关系。其次,废除刑期折抵制度,将被告人的程序痛苦及迟延情况,确立为量刑从轻情节。再者,改良迟延惩戒的权限和时机,有效强化拟追责主体的抗辩权。最后,废除“无罪赔偿”原则,逐步实现金钱支付标准的明确化和法定化。

关 键 词:诉讼迟延  量刑补偿  金钱支付  职业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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