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安定论──以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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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桂明,李仕春.程序安定论──以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J].政法论坛,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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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桂明 李仕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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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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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认识仅仅局限于公正与效益是远远不够的。程序安定应成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基本价值取向。程序安定包含两个不同层面的安定,即程序规范的安定和程序运作的安定。其基本要素包括:程序的有序性、程序的不可逆性、程序的时限性、程序的终结性、程序的法定性。民事诉讼法上的讼争一成不变原则、管辖恒定原则和应诉管辖制度、限制撤诉原则、禁止任意诉讼原则和放弃责问权制度等都是以或主要是以程序安定为价值理想而设计的。为了实现程序安定,应当在民事诉讼中摈弃有错必纠原则,强化既判力;把调解原则从民事审判程序中分离出去,以限制法官的恣意;建立举证时限制度,以防止“突然袭击”;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应成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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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程序安定 价值 基本要素 理论基础 保障与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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