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目的解释的方法论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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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劳东燕.刑法中目的解释的方法论反思[J].政法论坛,2014(3):7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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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劳东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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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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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笔者所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刑事政策与刑法理论的建构研究”(项目批准号为11CFX061)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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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中的实质化思潮是耶林目的法学的产物,经由利益法学推动的方法论变革,刑法适用日益地从以形式逻辑为中心转变为以目的为中心。实质化与目的解释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关联,后者构成实质解释论的首要方法。目的解释的适用具有双刃剑的效果。对目的的探究,能够赋予解释者以解释的自由;目的解释主要被用于堵截处罚方面的漏洞,确保刑法之网的严密性与开放性。目的解释的内在危险则在于,会弱化罪刑法定的制约机制,并严重威胁与侵蚀刑法适用的统一性与客观性。目的解释的规制,涉及的是如何控制解释者的主观任意性的问题。有必要借助一种二元性的制约机制,即通过法教义学的内部控制与合宪性的外部控制,来实现对目的解释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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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实质解释论 目的解释 形式解释论 刑事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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