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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若干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潘胜忠.破坏军婚罪若干问题探讨[J].政法论坛,1998(4).
作者姓名:潘胜忠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在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去把握:一是正确认定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结婚的行为;二是侵犯军人事实婚姻关系,构成犯罪的,亦应以破坏军婚罪论处;三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本人也能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四是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期通奸的,也可以构成破坏军婚罪;五是被判处徒刑但未被开除军籍的军人,其婚姻仍应以军婚视之

关 键 词:破坏军婚罪  军人配偶  同居  结婚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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