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法律现实主义:“今非昔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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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斯图尔特·麦考利,范愉.新老法律现实主义:“今非昔比”[J].政法论坛,2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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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斯图尔特·麦考利 范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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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美国威斯康星大学 麦迪逊53706(斯图尔特·麦考利),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100872(范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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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追溯从1920—1930年代的法律现实主义流派到“法与社会研究”40年的学术发展史,可以看到今天的法律、政治或社会环境与早期法学现实主义所处的环境已全然不同,在“法与社会研究学会”成立40年之后,新法律现实主义作为社会环境和法律界观念变革的结果应运而生,预示着一种法学研究的新趋势。新法律现实主义将努力克服前辈的局限性和不足,积极倡导一种自下而上的经验研究方法,强调对法律作用的认识和制度的建构应该从事实出发,主张进一步推进法与社会的互动,以及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改革。今天,时代开始转变,更多的人开始关注法律是如何运作的,而不是仅仅拘泥于上诉法院的判例和精美的理论。随着社会科学和经验性研究的方法逐步被法学界所接受,法学和法律教育的变革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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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法律现实主义 法律现实主义 经验性研究 法与社会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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