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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交还国际诱拐儿童的司法裁量——以海牙公约第12条第2款为分析对象
引用本文:杜焕芳.强制交还国际诱拐儿童的司法裁量——以海牙公约第12条第2款为分析对象[J].政法论坛,2014(3):25-34.
作者姓名:杜焕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修改理念与制度完善研究》(项目编号:12BFX1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旨在体现强制交还儿童的原则,但同时又规定了强制交还儿童的例外,以便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12条第2款中"儿童是否转居于新的环境",是判决是否返还儿童的关键因素,构成强制交还儿童义务的例外。对此需要从物理因素和心理因素两个要素来判定,但转居是否良好不是合适的判定标准。如果确定存在公约第12条第2款的例外情形,原则上依据公约交还儿童不存在剩余裁量,除非出于儿童个体的最大利益。对此需要考虑国际条约解释的一致性原则,尊重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海牙儿童保护公约的义务。

关 键 词:海牙公约  强制交还  转居例外  司法裁量  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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