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方式——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虚拟财产损害赔偿案
引用本文:杨彪.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方式——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虚拟财产损害赔偿案[J].判例与研究,2006(2):23-29.
作者姓名:杨彪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伴随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实际的经济利益,现代民法应当将此种财产作为合法的私有财产加以保护。虚拟财产是新型的权利,同时带有了物权和债权的性质,但又具有自身的特征和独立的地位。在对虚拟财产进行规制和保护的时候,立法者需要注意平衡社会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 键 词:网络虚拟财产  损害赔偿案  有限公司  科技发展  救济方式  法律性质  北极  北京  李宏  利益平衡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