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方式——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虚拟财产损害赔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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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彪.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方式——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虚拟财产损害赔偿案[J].判例与研究,2006(2):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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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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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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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伴随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实际的经济利益,现代民法应当将此种财产作为合法的私有财产加以保护。虚拟财产是新型的权利,同时带有了物权和债权的性质,但又具有自身的特征和独立的地位。在对虚拟财产进行规制和保护的时候,立法者需要注意平衡社会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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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虚拟财产 损害赔偿案 有限公司 科技发展 救济方式 法律性质 北极 北京 李宏 利益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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