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承英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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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祝建军.代承英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J].判例与研究,2005(4):2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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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祝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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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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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法律性质上,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医学专家评定医患双方争议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专业性结论意见,其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用来作为认定医生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过错的核心证据材料,其在性质上属于证据材料的范畴。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鉴定问题时,应注意区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医院方未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的据此判决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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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事故鉴定 人民医院 深圳市罗湖区 赔偿纠纷案 医疗行为 法律性质 鉴定机构 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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