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兼理司法”到“司法兼理行政”——我国“司法—行政”关系模式的变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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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喻中.从“行政兼理司法”到“司法兼理行政”——我国“司法—行政”关系模式的变迁[J].清华法学,2012,6(5):1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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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喻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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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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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的制度角色,应当置于“司法一行政”关系中理解.在传统中国,“司法一行政”关系呈现“行政兼理司法”的格局.在我国当代,“司法一行政”关系变成了“司法兼理行政”.这两种不同的“司法一行政”关系模式,分别适应了不同的历史阶段对于秩序建构的不同需求.我国当代盛行的“司法兼理行政”,作为“司法一行政”关系的一种新模式,它的利弊得失应当在整体性的背景中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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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兼理司法 司法兼理行政 "司法一行政"关系 司法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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