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外事故与不可抗力的趋同——从优士丁尼法到现代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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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帮锋.论意外事故与不可抗力的趋同——从优士丁尼法到现代民法[J].清华法学,201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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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帮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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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嘉应学院政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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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优士丁尼罗马法中,意外事故的着眼点是不可预见,而不可抗力是不可抗拒;前者是过错的对反概念,于公法与私法都有适用之余地,而不可抗力也是过错的对反概念,但只适用于契约法.正因为两者都是过错的对反概念,而私犯以过错为基础,所以两者的存在便是私犯的缺失.不可预见性与不可抗拒性具有内在联系,不可预见必然引起不可抗拒,从而为后世民法留下统合意外事故与不可抗力的因子.在现代民法中,两者的区分只有术语上的意义,即立法上无作区分.我国通说对两者于立法上作严格区分,引起了不少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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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可抗力 意外事故 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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