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中客观归责理论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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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运梁.不作为犯中客观归责理论的适用[J].清华法学,2016(4):148-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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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运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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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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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法中‘致人死亡’的客观归责研究”(项目编号:13SFB5015);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公派访问学者项目(项目编号:留金发[2015]3012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项目“信息时代网络刑事法研究”(项目编号:YWF-15-JCYSK-0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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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构成要件该当结果的发生是不作为犯客观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同时不作为与结果之间需要具备因果关联,且结果的发生在客观上能够归责于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适用的具体归责标准存在差异,针对作为适用的是风险制造或者风险增高理论,针对不作为适用的是风险降低理论。作为犯是制造一个原本不存在的风险或升高风险,不作为犯是本来就存在风险,但没有去消灭、降低该风险。要掌握不作为犯的不法构成要件,形式化的保证人地位理论其功能是有限的,如果结合客观归责的归责标准,互为补充,既不会抹煞各自的理论效能,又能规制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先行行为与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不是等同的,应当进一步厘清先行行为的风险、不作为的风险与客观归责理论风险规则之间的关系。即使实施结果避免措施,也无结果回避可能性的时候,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欠缺规范上的风险关联,排除结果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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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作为 客观归责 保证人地位 风险 自我答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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