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合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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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立新.论竞合侵权行为[J].清华法学,2013,7(1):119-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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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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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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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侵权法理论对于对接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形态没有理论的概括,使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的对接中出现逻辑空白.竞合侵权行为是填补这一空白的概念.竞合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作为侵权人,有的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有的实施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形态.竞合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具有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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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权行为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 对接 逻辑空白 竞合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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