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对于公司解散案件应当如何计收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明确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对此的做法也是五花八门2005年10月,公司法在全面修订时引入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该法第183条(现行公司法调整为第182条,但条文内容未变——笔者注)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在公司发生僵局的状况下,借助司法裁判解散公司从而行使剩余财产索取权,已经成为中小股东的次优选择。近年来,公司解散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呈现迅速增长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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