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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回避还是积极应对?——论法官适用法律时对法律的解释
引用本文:王晓琼.消极回避还是积极应对?——论法官适用法律时对法律的解释[J].山东审判,2005,21(6):53-55.
作者姓名:王晓琼
作者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    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的解释是法律中的一个连接变动着的外界的窗口,它使法官站在法律的缺口与流动的社会生活的交界处,从社会生活中发现和提炼生生不息的规则,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及不周延性,克服法律本身的机械性和僵化性,扩大法律的涵盖范围,增大法律的适用性,在共性的法律和个性案件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把成文法和司法有机地结合起来,疏通由法律规则到个案判决的转换过程,避免法律的不合目的性。正如利益法学家赫克所言“,法官仅仅依靠逻辑结构不能令人满意地处理生活的需要。立法者必须保护利益,他要去平衡互相竞争的生活利益。但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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