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缺失之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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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振会.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缺失之救济[J].山东审判,2005,21(3):7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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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振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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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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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我国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赋予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以刑事程序所涉及到的被害人实体权利为基点,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许多程序性权利。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有人称之为“伟大的历史性进步”②。但是,在我们为之欢呼的掌声尚未平息之时,司法实践中便逐渐暴露出被害人当事人地位与权利规定缺失的重大矛盾,而且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深化,对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日趋迫切。一、刑事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权利之考量考量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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