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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应征得被告人同意
引用本文:孟健.试论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应征得被告人同意[J].山东审判,1999(3).
作者姓名:孟健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刑事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由于它具有程序便捷,适应性强,符合诉讼经济等显而易见的优点,故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我国刑诉法修改后,也在一审程序中增设了简易程序,以适应当今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可以肯定地说,简易程序的设定施行,必将极大地提高诉讼效率。同时,由于设置简易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尚属首次,因此无论在理解与适用上、还是立法本身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本文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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