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应征得被告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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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健.试论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应征得被告人同意[J].山东审判,19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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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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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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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由于它具有程序便捷,适应性强,符合诉讼经济等显而易见的优点,故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我国刑诉法修改后,也在一审程序中增设了简易程序,以适应当今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可以肯定地说,简易程序的设定施行,必将极大地提高诉讼效率。同时,由于设置简易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尚属首次,因此无论在理解与适用上、还是立法本身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本文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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