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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用“公民身份号码”取代“身份证号码”的写法
引用本文:王梓臣.应该用“公民身份号码”取代“身份证号码”的写法[J].山东审判,2010(1).
作者姓名:王梓臣
作者单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在撰写裁判文书的时候,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很多法官会在自然人的基本情况中写上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这种写法,其实是一种不规范的习惯性的写法,应予纠正。笔者认为,身份证号码应该统一写为公民身份号码。

关 键 词:公民身份号码  基本情况  居民身份证  写法  裁判文书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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