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用“公民身份号码”取代“身份证号码”的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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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梓臣.应该用“公民身份号码”取代“身份证号码”的写法[J].山东审判,2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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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梓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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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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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撰写裁判文书的时候,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很多法官会在自然人的基本情况中写上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这种写法,其实是一种不规范的习惯性的写法,应予纠正。笔者认为,身份证号码应该统一写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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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民身份号码 基本情况 居民身份证 写法 裁判文书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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