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消灭有关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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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明高,张先立.船舶优先权消灭有关问题的思考[J].山东审判,2005,21(2):106-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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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明高 张先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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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 副庭长
(刘明高),青岛海事法院 法官法学硕士(张先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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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它的产生是以一定的债权存在为前提。当债权得到清偿时,船舶优先权亦随之消灭。同时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在主债权尚未得到清偿时,也会因为一些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船舶优先权归于消灭。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原因作了规定,即除债权已清偿外,尚有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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