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民事再审之诉制度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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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倪克平,范翠真.构建民事再审之诉制度的几点思考[J].山东审判,2005,21(1):7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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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倪克平 范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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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 副庭长
(倪克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范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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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它可以基于法院自行启动、检察机关抗诉、当事人申请或申诉三种途径而启动。在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中溶入了国家干预,可以由掌握审判权的法院和掌握检察监督权的检察机关两个公权力机关来启动,这无疑是公权对私权的干预,有违当事人处分原则,另外,在再审程序运行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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