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认及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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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令春,唐玉国.浅议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认及其效力[J].山东审判,2004,20(1):6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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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令春 唐玉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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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令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唐玉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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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诉讼上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庭承认对 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就其性质 而言,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诉讼中的自认均 具有证据法则的性质,亦即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 责任的作用,其法定效力在于可以限制争执以及举证 的范围。这样不仅使事实真伪得到迅速确认,而且也符 合诉讼经济原则。本文拟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之 内涵及其效力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我国的自认制度 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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