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整——山东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启、王峰、石钦传与张利转让协议纠纷上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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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闫爱云.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整——山东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启、王峰、石钦传与张利转让协议纠纷上诉案[J].山东审判,2007,23(2):4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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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闫爱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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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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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要点]《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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