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双方违约 |
| |
引用本文: | 王泳利.浅议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双方违约[J].山东审判,1998(3). |
| |
作者姓名: | 王泳利 |
| |
作者单位: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双方违约是民事违约责任方面的两个重要概念。这两个概念的基本含义,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尚无明确界定,仅在民法及合同法的有关条文中有所体现。正确把握和运用抗辩权与双方违约,对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某些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履行合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对待履行以前,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