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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验资单位出具不实或虚假验资报告的责任
引用本文:张信林.浅析验资单位出具不实或虚假验资报告的责任[J].山东审判,2003,19(2):78-80.
作者姓名:张信林
作者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我国法人企业以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为其主要组织形式,在公司法的资本制度和责任制度中,我国实行严格资本制和有限责任制度,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设计,将股东的投资风险巧妙地转移给了公司及债权人,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不负任何直接责任,而仅以公司的财产偿还债务。我国立法对股东出资义务在准入环节的控制较强,成立之后的监管较弱。股东、公司董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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