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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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范,张玉栋.轮候查封适用的条件和范围[J].山东审判,2005,21(3):112-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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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范 张玉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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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沂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庭长
(于范),沂南县人民法院青驼法庭 副庭长(张玉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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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对当事人的价值不确定的同一财产、争议标的物、帐户及存款先后加贴封条,进行封存、扣留和冻结,后续送达的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不因该财产先行被保全而无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与我国以前实行的不得重复查封制度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查封产生的效力不同,二是后续查封法院的权力不同,三是查封产生的后果不同,四是对查封的要求不同。轮候查封制度是在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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