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效力——评析《证据规定》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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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史旭东,王军.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效力——评析《证据规定》第八条[J].山东审判,2004,20(5):4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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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旭东 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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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史旭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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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诉讼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主 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在诉讼中作出的承认。自 认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保障程序公 正、提高诉讼效率有着积极意义。"大多数国家对自认 制度都有较为详细而完善的规定,特别是英美法系国 家形成了一系列的自认法则,这些法则构成了英美证 据规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①在我国,理论界对自认 制度的研究尚不完善,立法上也相当简单,现行民诉法 未对自认制度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虽然将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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