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构建——以死刑案件为视角 |
| |
引用本文: | 董超.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构建——以死刑案件为视角[J].山东审判,2006,22(5):50-53. |
| |
作者姓名: | 董超 |
| |
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引言200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下列情形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一)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这是全面落实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确保死刑案件质量、防止冤错案的发生、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举措。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证、交叉询问,可以保证证据调查的真实性、公开性,既有助于法官发现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正确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也有利于防止…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