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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产管理合同论——以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为中心
引用本文:倪受彬,施幽静.客户资产管理合同论——以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为中心[J].美中法律评论,2005,2(3):36-41.
作者姓名:倪受彬  施幽静
作者单位:[1]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200120 [2]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200120
摘    要:法院系统受理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案件不断增多,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任意性。本文认为,从委托理财的实践来看,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从财产的独立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具有完全的管理权等角度来讲,均符合信托法的基本特徵。就委托理财中的三方益管合同而言,证券公司作为当事人签订的监管合同并不是委托理财的从合同,监管合同具有独立性特徵。在监管合同中,证券公司作为监管方,其地位相当于证券投资基金申的托管人角色。本文提出应确定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托本质,并按照信托法的原理来调整和期型化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各方当事人的关系。对于委托理财业务申的不规范做法应该积极引导而不是消极地否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该按照具体的合同内容具体处理和定性。

关 键 词:委托理财  三方监管信托合同  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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