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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构造及其效率分析——兼评《物权法草案》中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
引用本文:丁宇翔,董玉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构造及其效率分析——兼评《物权法草案》中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J].美中法律评论,2006,3(7):9-19.
作者姓名:丁宇翔  董玉明
作者单位:[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100040 [2]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摘    要: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从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两个方面来构造,前者具体包括:登记机关、登记官、登记簿;后者具体包括:预告登记、本登记、异议登记。从微观层面看,空间构造和时间构造的具体制度安排都可通过进行制度选择而更有效率;从宏观层面看,空间构造和时间构造的整合,将使制度资源达到充分利用。从而产生制度的规模效益,这也是一种高效率。中国不动产登记法应该合理设计,使登记制度更有效率。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  构造  成本  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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