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立法完善
引用本文:樊凤林,刘东根.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立法完善[J].美中法律评论,2006,3(7):1-8.
作者姓名:樊凤林  刘东根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北京100038
摘    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预防洗钱的措施和洗钱犯罪的认定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必然会对我国洗钱罪的修订产生重要影响。上游犯罪的范围是洗钱罪犯罪构成的重要方面。从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义务、借鉴其他国际条约和我国反洗钱法律的规定以及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认定等角度出发。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应扩大至一切能产生犯罪所得及收益的犯罪,并且应扩展至域外犯罪和本犯实施的犯罪,从而实际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指导性要求和实质精神相一致。

关 键 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洗钱罪  上游犯罪  完善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