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介入规定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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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永禅,崔建军.新刑诉法对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介入规定的意义[J].律师世界,19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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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永禅 崔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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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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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同时,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可见,新刑事诉讼法较之于原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介入诉讼的规定更加全面、灵活和可行。从有关的诉讼机理,世界各国关于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介入诉讼的立法经验和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来看,对该规定所持的态度,应当是肯定的。下面是笔者学习的心得体会。一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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