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能否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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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晓明,张罗宝.此案能否抗诉[J].律师世界,199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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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晓明 张罗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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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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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申诉人王××,系某企业科室L作人员,1994年12月,因上访举报本单位负责人违纪问题(已经纪检、监察部门查证属实,有关人员受到处分),被厂方作旷工处理,降低并缓调工资六级。王××不服,于当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部门于1995年4月,以超过时效为由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当月,王XX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二审法院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未对实体作出裁决为由,裁定驳回起(上)诉。1995年11月,王××又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厂方违反劳动纪律(规)的问题,劳动部门又以“属劳动争议,宜通过仲裁、诉讼程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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