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对一件房产纠纷案的法理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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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和平.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对一件房产纠纷案的法理评析[J].律师世界,2001(3):4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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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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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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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 4月,原告李××与被告中山市××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中山××园商住小区认购书》,原告向被告购买××园商住小区 C型 1座 601房,后又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该《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了与《认购书》基本相同的条款。原告在房屋峻工搬入居住时,发现该栋住房首层有高压水泵房并存在严重噪音干扰。而在被告销楼给原告时,其印制的广告画册及相关宣传资料均标示 C1栋首层、二层为商铺,楼盘模型上也没有用文字说明或图片标示 C1栋首层设置有高压水泵房。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误导其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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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原告 被告 商品房购销合同 法理评析 签订 认购书 侵权 房产纠纷 约定 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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