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刑事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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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石柱.“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刑事赔偿[J].律师世界,2001(4):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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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石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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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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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司法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可分别作撤案、不起诉和判决无罪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因证据不足撤案、不起诉或判无罪而引起的刑事赔偿案件不少。然而,在《国家赔偿法》中,对这类案件的刑事赔偿则没有明文规定,致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刑事赔偿中,认识上产生严重分歧,工作中矛盾突出。人民法院认为应予以赔偿,直接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 (1998)培他字第 10号复函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不能认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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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赔偿 案件 存疑不起诉 证据不足 无罪 《国家赔偿法》 侦查 判决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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