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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刑事赔偿
引用本文:李石柱.“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刑事赔偿[J].律师世界,2001(4):35-36.
作者姓名:李石柱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摘    要: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司法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可分别作撤案、不起诉和判决无罪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因证据不足撤案、不起诉或判无罪而引起的刑事赔偿案件不少。然而,在《国家赔偿法》中,对这类案件的刑事赔偿则没有明文规定,致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刑事赔偿中,认识上产生严重分歧,工作中矛盾突出。人民法院认为应予以赔偿,直接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 (1998)培他字第 10号复函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不能认定犯罪…

关 键 词:刑事赔偿  案件  存疑不起诉  证据不足  无罪  《国家赔偿法》  侦查  判决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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