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典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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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志忠.论典当[J].律师世界,19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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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志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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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宜昌市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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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已从我国社会生活中消失的典当业,随着经济的改革开放,又重新出现。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典当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是必要的补充,人们在一时急需资金而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筹措时,以典当物品换取融资救济。不失为一种选择。既然典当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就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使之健康发展,为经济生活服务。本文拟就此作点粗浅的探讨尝试。典当的法律特征本文所称的典当,系指出典人将其所有的合法物品交付特定的承典机构以获取典当金,于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典当金及利息而赎回典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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