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被窃拾主不应负赔偿责任──与黎章辉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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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谭建湘.遗失物被窃拾主不应负赔偿责任──与黎章辉同志商榷[J].律师世界,199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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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建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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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工贸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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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津师世界》1996.7期刊登了黎章辉同志《对一起遗失物被窃案的法律思考》一文,该文认为遗失物被窃,物主可向拾得人索赔当属无疑。笔者不敢苟同,办述浅见。从法律上看,虽然《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一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苇94条明确指出:“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江。”拾得物既然是被窃,拾得人当然不会存在故意,因而法律规定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平等、公正的体现。其立法意旨在干培养人们的善良习气,拾金不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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