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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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志鸣.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J].律师世界,19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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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志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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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擎天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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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李某(男,1971年9月5日出生)与陈某(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4年毛月6日在未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乡俗举行了婚礼,婚后生有一子。后李某到深圳打工遇大学时曾恋爱过的女友王某(1972年8月14日出生,未婚),两人旧情萌发,并于1996年3月12日登记结婚。陈某得知李某再婚的消息后,多次找到李某劝其与王某断绝关系,但未果,遂以李某犯重婚罪诉至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已构成重婚罪。理由是:李某与陈某在1994年4月6日虽未办结婚登记,但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并举行了婚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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