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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辩护中证明模式的反思与完善
引用本文:王迎龙.司法精神病辩护中证明模式的反思与完善[J].证据科学,2016(4):459-470.
作者姓名:王迎龙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北京,100048
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修改研究”(GJ2014B01)阶段性成果;北京工商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研究”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司法精神病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世界范围内存在两种精神病辩护证明模式:职权式精神病审查模式与对抗式精神病辩护模式.我国目前的精神病辩护证明模式属于职权式精神病审查模式,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值得反思.司法精神病鉴定因涉及精神病医学、心理学、法学等诸多领域的专门知识而呈现复杂性,而科学、合理的诉讼证明程序可以抵消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消极因素.我国职权式精神病审查模式应当吸收对抗式精神病辩护模式中的合理因素,在权力配置上逐渐限缩职权机关的权力,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权利;在证明责任上由辩护方承担推进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说服责任;在证明标准上建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与精神病辩护二元化的证明标准体系.

关 键 词:精神病辩护  司法精神病鉴定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程序

Refle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proof mode of insanity defense
Wang Yinglong.Refle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proof mode of insanity defense[J].Evidence Science,2016(4):459-470.
Authors:Wang Yinglong
Institution:Wang Yinglong;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Universit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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