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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育权的主体--兼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
引用本文:高玉玲.论生育权的主体--兼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J].证据科学,2005,12(4):286-288.
作者姓名:高玉玲
作者单位:皖南医学院,安徽,芜湖,241001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曾一度使人认为生育权是妇女的权利,男人没有生育权。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施行,其中规定的“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使传媒聚焦男人的生育权。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独生女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生育权再次引起了人们对生育权问题的探讨,同时也对这一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从女性的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再到独身女性的生育权.

关 键 词:生育  计划生育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of Jilin Province
GAO Yu-ling.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of Jilin Province[J].Evidence Science,2005,12(4):286-288.
Authors:GAO Yu-l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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