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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责任程度的开放性量化性评价体系探讨
引用本文:左敏,张国忠,王松军,徐丽英,韩业兴,李勇,张洪洋,王冬梅.医疗纠纷中责任程度的开放性量化性评价体系探讨[J].证据科学,2004,11(3):166-167.
作者姓名:左敏  张国忠  王松军  徐丽英  韩业兴  李勇  张洪洋  王冬梅
作者单位:1. 河北医科大学法医学教研室,石家庄,050017
2.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石家庄,050000
3.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石家庄,050000
4. 河北省公安厅,石家庄,050000
5. 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石家庄,050000
摘    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实施以来,在医疗事故的分级和赔偿方面,由于有了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所以众多医疗纠纷得以顺利解决。但是,仍然有一些案件,由于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使纠纷久拖不决,其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责任程度的认定。医疗事故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所有赔偿项目之和)乘以(赔偿比例)=应赔偿数额,在这个赔偿公式中“赔偿比例”是责任程度的代名词,即,责任程度的高低基本等同于赔偿比例的高低。

关 键 词:医疗纠纷  责任程度  开放性量化性评价体系  因果关系  医院

Opening and quantity assessment system on degree of responsibility in ease of medical tangl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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