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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与法律领域的真相
引用本文:苏珊·哈克,刘静坤,丁丽玮.科学与法律领域的真相[J].证据科学,2008,16(5):607-621.
作者姓名:苏珊·哈克  刘静坤  丁丽玮
作者单位:[1]牛津大学哲学学士 [2]剑桥大学哲学博士 [3]美国迈阿密大学人文学和科学学院库伯高级学者 [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学博士 [5]清华大学法学院2006级硕士研究生
摘    要:审判过程并非仅仅是为了“查明真相”。自从美国的法律系统开始使用科学证人以来,法律领域就面临着混乱的局面。自从Frye规则到Daubert标准再到KumhoTire标准,乃至发展为修改后的《联邦证据规则》702条,尽管法律系统经历了上述诸多努力,人们仍然不会相信法律系统能够从科学信息中获得预期的收益。科学主张和理论或真或假,它们的真或假是一个客观的问题。法律裁决可以断定法律真理为真.也可以断定“所谓的科学真理”为真。只有科学命题所描述的自然界现象和事件的性质——而非有关证据可靠性的法律裁决。也非法庭上的论证和交叉询问——能够证明真的科学命题为真,证明假的科学命题为假。

关 键 词:真相  科学  法律  证据规则

Of Truth, in Science and in Law
Susan Haack,Liu Jingkun,Ding Liwei.Of Truth, in Science and in Law[J].Evidence Science,2008,16(5):607-621.
Authors:Susan Haack  Liu Jingkun  Ding Liwe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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