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规范研究——基于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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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规范研究——基于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分析[J].证据科学,2012,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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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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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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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法》(2012年)在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衔接适用规范.该规范与以往的证据转化规则不同,是赋予行政证据以刑事证据能力的规范.对于“等证据材料”的理解,应当进行严格解释,将勘验、检查笔录以及部分现场笔录涵盖进来,而现行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将其范围扩大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审判机关是实质意义上的衔接适用主体,行政证据无需转化就可以直接适用,对行政证据自身合法性的审查应当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而刑事证据规则也有其适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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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证据 刑事证据 证据材料 证据能力 证据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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