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一般缓刑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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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靖媛,王于志.完善一般缓刑的几点思考[J].行政法制,2005(4):43-4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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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靖媛 王于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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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4级刑法专业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4级侦查专业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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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缓刑是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制度不仅体现了新的刑法思想诸如刑罚人道化、缓和化、合理化的要求,而且在实际上减少了短期自由刑的监禁率,降低了狱内交叉感染的副效应,使更多的被处监禁者保持正常的工作及家庭联系,避免了重返社会的困难,产生了巨大的实际效益。各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具体包括两类: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本文仅就完善一般缓刑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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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缓刑制度 刑罚制度 刑法思想 短期自由刑 交叉感染 家庭联系 实际效益 战时缓刑 人道化 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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